元朝崩潰後,色目人都去哪兒了

在元朝中,存在著「四等人」或「四圈人」這樣的區分,包括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蒙古人作為統治階層,處於核心地位,這一點不言而喻。而同樣屬於被征服民族的色目人,因為幫助蒙古統治者統治廣大漢人和南人,被抬升到元朝次核心的位置上,社會地位僅次於蒙古人,高於漢人和南人。
「色目」一詞源自古代的用語,「色」指的是各種不同的顏色和色彩,而「目」則是指各種不同的類別和類型。最早可見於《唐律疏議》,當時用來形容元朝崩潰後,不同族群的人們去向不明的情況。在這裡,色目指的是不同種類的人,如騾、馬、驢等,而這些都是不同種類的動物。在唐律中,色目這個詞則是指各種不同的名目和科目,以及各種不同的等級和種類。

《冊府元龜》是宋代著名的類書之一,其中記載了晉天福三年(938)十二月,馬承翰請求懲戒在都城內伤人的走馬者,並要求依照法律嚴懲犯罪者,不分他們的種族。同樣,宋代名士王楙在他的作品《野老紀聞》中也提到,讀書史時要先確定人物的品德種類,無論是論道義還是才德,只有當這些大節都無虧時,此人的品性才得以確立。

在《資治通鑑》建中元年(780)的正月丁卯條中,提到了「比來新舊征科色目,一切罷之」「各隨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這些有關色目的內容。而所謂色目,是指各種稅務的種類。根據這些記載,集財之道一度被視為國家治理的核心,對於各種稅收的管理也十分嚴格。當時的政府,一方面鼓勵地方民眾自立創業,另一方面也大力徵收各種稅款,為國家財政提供穩定的支持,以維持政府的運轉。

在元朝憲宗二年(1252)的十二月,「孛魯合掌必闍赤寫發宣詔及諸色目官職」,是指各種名目的官職。《清史稿·蒯德模傳》中記載:「徵漕」一職,舊有「淋尖」、「踢斛」、「花邊」、「樣米」、「捉豬」等種名目,還有「截串」、「差追」等弊病,這些都被革除了。這裡指的是各種名目的差役。可見,色目這個詞彙作為各種名目的代稱在早期已經存在,其使用時間比色目人還要長久。

「色目人」一詞最早出現於唐朝宣宗大中年間,宋代錢易在《南部新書》中有相關紀錄:「自唐大中年間起,每當禮部舉行科舉考試放榜,就會從中選出二、三位姓氏稀有的登第者,給予稱號『色目人』或『榜花』。」換句話說,唐朝大中年間起,每次科舉考試放榜後,都會選出幾位來自稀有姓氏的登第者,讓他們擔任榜花,也就是被稱為色目人的人。

到了南北宋交替之際,繼承了晚唐的慣例,開始將長相奇異且姓氏罕見的人種統稱為「色目人」。《北征紀實》記載著蔡條的口述:「將領告知部下,若遇到色目人,不必詢問便可殺害,並將其頭顱送回上級委派的官員手中。」

從唐宋史料中可以得知,只要外觀與中國人不同,或是姓氏不常見,屬於平常所見人種以外的人,就會被稱為色目人。這種稱呼並不是元朝時期才開始出現。

元朝最初將西域人和外國人稱為「回回」,但據記載,在至元十五年(1278年)正月的《元典章》「禮部喪禮」條款中,除了從軍應役的人外,元朝批准遠方客旅諸色目人遵從本俗,不受任何禁約。可以看出,元朝開始使用「色目人」來代指回回人。

「元史」中記載,在至元二十三年(1286)才首次出現使用「色目」和「色目人」來指稱西域人的例子,其中「增置行台色目御史員數」、「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等等。

總而言之,元世祖忽必烈時期開始,「色目人」一詞逐漸成為指代西域人及中亞胡人的慣用語,並延伸至西北地區、西域地區及歐洲各族人的總稱。這個詞語有著多種本意,且在不同的文化區域裡有著與西方和東方的漢人、南人不同的意義。

元朝所包含的色目人種族數量實在不好定義。色目人的族類非常複雜,甚至連元朝自己都不清楚。色目人並不是單指一個民族,而是元朝為了統治需要而設定的一個族群。舉例來說,色目人其實是一個模糊的民族概念,它沒有明確的定義。

根據《元典章》的記載,在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山東宣慰司向中書省詢問「哪些人是色目人」,希望中書省可以提供一個標準。而中書省的回復是「除了漢人、高麗人、南人,其他都是色目人」。換句話說,除了漢人、高麗人以及南方人外,其餘的皆屬於色目人。

在元仁宗延祐四年(1317),濟寧路就向中書省詢問偷豬賊女真人張不花是否算作色目人。經過中書省的討論,他們認為張不花儘管是女真人,但和漢人一樣擁有姓氏,實在「難以歸類為色目人」,應該归属到漢人中,「和漢人一样刺字打牌」。

根據這些案例,在成宗末年,元廷並沒有明確界定包含哪些族群為色目人,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仁宗後期,沒有例子可供執法官依循,只能向上級諮詢。從中可以看出,元朝法律的粗略和政治的簡陋,缺乏精密的系統和相關的法律文書,只能借鑒判例和慣例處理事務。因此,認為元朝制定過「四等人」制度是對元廷的高度評價。

「回、蒙古、庫車、焉耆、嚈噠、吐火羅、烏古斯、紅須葛、黑須葛、唐兀、韃靼、室韋、撒馬爾罕、木底沙、印葉兒、達剌口、車裏、葉護、榆關、社都、迦勒、蘇禄、端居梁、恆沙也兒、陀羅、斡離斡、轆轤、石圭」。

這些種族的真實情況很可能已經失傳或混淆,但它們曾經在歷史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例如蒙古帝國的建立和成就就離不開蒙古族的貢獻。此外,不同種類的色目人在衣食住行、信仰和文化等方面也具有各自獨特的特點和風俗。

當然,隨著歷史的演進和人類的發展,種族和文化之間的交融和流變也不斷發生。現在,在有些地方,不同種族和文化之間已經完全融合在一起,成為了一個多元化和包容性的社會。這也正是我們應該追求和努力的目標。

有關哈剌魯、欽察、唐兀、阿速、禿八、康里、苦裡魯等各種名稱,這些都是歷史上的蒙古人部族或者是其他蒙古民族的名稱,現今世界各地仍然有人尊崇這些名稱。這些名稱中有一些在歷史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例如回回等民族,則是伊斯蘭教的信仰者,他們曾經在中國歷史上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如今,這些名稱已經成為了蒙古文化和歷史的一部分,體現了蒙古人對自己傳統和過去的珍愛和堅持。

《火器志》是明代武器專著,作者為陶宗儀。然而,這本書卻存在諸多錯誤,被錢大昕和箭內亘指出不少謬誤。其中,有同名重出的情況,例如有兩個火里剌;有異譯並存的情況,比如哈剌魯與合魯歹、匣剌魯、康里和夯力、撒里哥和徹兒哥;還有把屬於蒙古而誤列入色目的情況,比如火里剌實際是蒙古的豁羅剌思,禿魯八歹實際是蒙古的朵兒邊,乃蠻歹也屬於蒙古;此外還有無考無出處的貴魯丁、苦裡魯、剌乞歹、赤乞歹、密赤思、拙兒察歹等等;以及並非族名的貴赤和禿魯花,前者是衛軍之名,後者是質子軍之名。

錢大昕在《元史氏族表》中,經過對陶宗儀版本的修訂和增減,重新列舉了23種色目人。這些種族分別為:

「畏吾兒、唐兀、康里、乃蠻、雍古、欽察、阿速、迦葉彌兒、賽夷、族穎、突甘斯、感木魯、土波思烏斯藏掇族、回回、也里可溫、木速蠻、哈剌魯、合魯、阿魯渾、尼波羅、板勒紇城、谷則斡兒朵、伊吾廬」這些多元文化的群體,共同豐富了中國歷史和文化。在歷史上,這些民族有著不同的發展軌跡和文化特徵,一些民族成為中華文明的一部分,有些則保留了自己的獨特文化。

這些民族在中國各地分布,形成了獨特的社會和文化現象。其中,回回是指信仰伊斯蘭教的華人穆斯林群體,他們從西亞地區遷移到中國,已經在中國發展繁榮了數百年。藏族是中國西南地區的主要少數民族之一,有著獨特的藏傳佛教和文化傳統。蒙古族則是分布在中國北部的遊牧民族,其歷史悠久,曾經建立了元朝。

每個民族都有著不同的歷史背景、傳統文化和生活方式,為中國社會帶來了多元、豐富的文化。這些文化的傳承和發展,不僅反映了中國的多元性和包容性,而且豐富了中國歷史和文化的底蘊。

陶氏在其著作《金石錄》中列舉了各色人種的名稱及其來源,然而錢氏所蒐集的元史及元代碑銘、傳記等資料對這些名稱有所增減,使得錢氏的資料更為精準可信。儘管如此,錢氏的資料仍有一些重複或失誤之處。

他仍然將屬於蒙古的乃蠻視為色目人種,而把同屬吐蕃的族穎和土波思烏斯藏掇族分開列出來。此外,他還重複列出了異譯的哈剌魯和合魯,以及把慣例歸類到回回中的賽夷、木速蠻、尼波羅、板勒紇城、谷則斡兒朵、伊吾廬也分開列出來。更嚴格的是,錢氏單獨列出了木速蠻和賽夷,而也里可溫也也被列在其中。

根據現有史料顯示,箭內亘所認為的色目人種只有二十種左右,實際上可能遠遠不止。陶宗儀和錢大昕曾經進行過修訂和補充,但箭內亘卻只有在這基礎上進行認定。

綜觀歷史資料,色目人種大約可以分為十幾個大類,每個類別下又細分至少數十個族群。由於受到經濟、文化、政治等各種因素的影響,這些族群之間又有著千差萬別的差異。比如,在西域地區,就有白帳、黑帳、赤帳等多種不同的族群,各自具有獨特的文化和歷史背景。

因此,對於色目人種的研究應該針對其多樣性和複雜性進行探討和分析,不能只侷限於少量的族群和文化。

在元朝時期,四種人的地位不同。蒙古人享有特權地位,而色目人則可以分享部分特權,得到優待,但是漢人卻被輕視。最受歧視的則是南人,在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都遭受不公平對待。色目人不論在任官、科舉,還是蔭敘、刑法等方面,都比漢人和南人地位高,享有更多的待遇。

「蒙古人為之」,在官方任職方面占著絕對優勢,各級官員皆由蒙古人擔任主要職位,而色目、漢人僅能擔任次要職位。

雖然在實際操作中也有特例,但在元朝中樞機構中書省中,擔任省長官的南方人為零,而漢人僅有史天澤、耶律鑄(契丹)、賀勝和賀惟一這四位;而蒙古人至少有11位,其中包括康里人5名、回族人2名、欽察人2名、畏吾兒人1名和吐蕃人1名。

「樞密院長官」的職位負責兵權,然而這個職務卻被蒙古人所牢牢掌控。即使是信任的色目人,曾有元朝時期擔任樞密院長官的也僅僅只有三個,分別是馬謀沙(回回)、帖木兒補化(畏吾兒)和亦憐真班(唐兀)。而僅有兩個漢人曾擔任樞密院副使,分別是史天澤和趙璧,且皆是在忽必烈在位前期利用漢人的時候任用的。

御史台是負責監察的機構,擔任御史大夫的漢族僅有賀惟一一名,而色目人卻佔了大部分,共計有八名。其中康里人有三名,回回人有兩名,唐兀人也有兩名,而畏吾兒人則只有一名。

大部分地方官都是擔任達魯花赤的上官,且多由蒙古人擔任,色目人為次。

從世祖至元年間,元朝先後兩次下詔處罰各地的漢人達魯花赤,但允許色目人繼續擔任這一職位。這表明,在現實中存在著漢人擔任達魯花赤的現象。直到至元末年,對於那些條件艱苦、氣候惡劣、蒙古人不敢前往的地區,元朝只能讓漢人擔任達魯花赤,以妥協處理。

根據箭內亘所統計的數據顯示,各地的總管府中,僅有12位漢人擔任達魯花赤一職,而色目人則有20人。然而,負責管理地方軍事的萬戶府中,漢人僅占1人之少,而色目人則仍有20人。

在科舉制度方面,色目人和蒙古人享有特殊待遇。蒙古人和色目人考試使用同一份試卷,而漢人和南方人則共用另一份試卷。在鄉試和會試考試中,蒙古人和色目人只需參加兩場簡單科目的考試,而漢人和南方人則須參加較難且需參加三次的科目考試。此外,殿試中,雖然四種人都只需回答一道問題,但蒙古人和色目人的作文只需超過500字,而漢人和南方人則需寫滿1000字以上。另外,蒙古人和色目人可選擇漢人和南方人的試卷進行考試,並且中選者還能獲得更高級別的稱號,但是漢人和南方人卻不得選擇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考試試卷。

儘管最終的錄取成績會被分為兩個榜單,但四種人都會選出相同的定員。換言之,鄉試後依地域分配,每種人選擇75人,會試後各選25人,而殿試的名額則不定,會平均分配給每種人。漢人和南人的人口數量明顯多於蒙古人和色目人,但科舉仍然使用相同的定員制度,因此這對於漢人和南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落第舉人對元廷來說仍具有重要價值,因此他們可以獲得特權。元廷會授予他們教授、學正、山長等職位,「以慰其歸」。與蒙古人一樣,色目人仍然能享受到這些特權。對於年過三十以上連續兩次不及格的人來說,可以獲得推恩。然而,漢人和南人必須年過五十才能接受推恩。

在過去的科舉考試中,漢人和南人常常遭受不公平待遇,因此許多人冒充蒙古和色目並假冒族裔報考,藉此機會改變籍貫和姓名參加考試,這些人都是為了謀取利益而投機取巧。

色目人在蔭敘制度和宿衛方面依然享有特權待遇。在職官子孫的蔭敘方面,早期四等人之間並沒有區別,直到成宗統治時期,進一步制定了蔭敘法,其中明確規定「各色目人比漢人在蔭敘方面享有更高的待遇」。

對於匈奴守衛來說,蒙古和色目即使無成就,也可以成為其中一員,然而漢人和南人即使再優秀,仍然沒有被接納的機會,除非是高官子弟才有可能加入匈奴守衛。

「禁止漢人、南人、高麗人冒籍入宿衛」的詔令連續頒布,從中可看出漢人、南人、高麗人冒籍混入怯薛的行為並未消失。這個現象與冒籍科舉相似。

在刑罰方面,色目人一直享有特權。元朝成立之初,由於制度不完善,無論是蒙古人、色目人還是漢人,犯罪都由大宗正府的斷事官處理。直到泰定帝致和元年(1328年),政府才有了明確的規定:在都城、大城的蒙古人、色目人犯罪,仍歸大宗正府審判;而其他地方的漢人、蒙古人和色目人案件則由刑部負責。

元朝在順帝元統二年(1334)三月,收回刑部對蒙古和色目人的司法權,此項權限歸宗正府管理。同時,元朝始建都護府,專門負責處理漢地色目人的詞訟案件。

當談及武器、馬匹與差役時,朝廷曾括諸路馬匹,其中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而漢人則一匹都不獲保留,這種差異對待值得深思。

在保管武器方面,元廷特別注意防範漢人、南人。在世祖至元時期,元廷僅限制民間持有武器,並沒有禁止獵戶擁有弓箭。但是到了至元中期及以後,漢人士兵下班後必須將武器交還官府。同時,禁止獵戶私藏弓箭。到了仁宗前期,漢人、南人、高麗人連武器都不再給予。各地方官府擁有的弓箭武器都是由蒙古或色目官吏管理,禁止漢人、南人官吏插手。

在禁止携带武器的法令中,通常并不包括色目人。不过,作为被统治阶级,即使享有特权,也有例外。比如在大德三年(1299)时,一位唐兀僧人就被没收了他的環刀、弓箭和红袖枪,原因很简单,这位色目人是一名剃发僧人,应该“修祝为善”,携带武器会“担心因此引起麻烦”。这显然有点官腔两张口了。

由於色目人在官職、科舉和刑罰等眾多方面享有特權,因此被劃分為漢人的高麗人渴望加入色目階層。國王曾兩次上表请求皇帝批准高麗人“離開漢南地區,加入色目族群”,藉此維持甥舅之情,但漢文史料沒有記載元朝皇帝的回覆,高麗人最終未能成功加入色目行列。

色目人:元朝時的中亞人去了哪裡?

中亞的色目人在元朝時期佔據著重要且特殊的地位。那麼,在元朝滅亡後,這些色目人又去了哪裡呢?

色目人是元朝興起之時便已經歸附蒙古的人群之一,他們在元朝的建立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除了起到牽制漢人的作用外,還在建國初期為建立卓越功勛。這些表現為色目人享受了許多特權,並在元朝政治舞台上扮演著重要角色。

然而,隨著元朝的滅亡和元朝統治者的消失,色目人的地位也有所改變。一些色目人返回自己的家鄉,而另一些則依舊生活在中國,並且逐漸與當地人民混合。另外,也有一些人加入了明朝或其他在中國建立的朝代。

儘管色目人在元朝時期的地位得到了肯定,但隨著時間推移,這種特殊身份的意義也逐漸淡化。然而,無論他們身在何方,色目人依舊是中亞歷史上的一道亮麗風景。

「札八兒火者」與「牙剌瓦赤」皆是回回人,他們為成吉思汗出生入死,執行外交任務。其中,牙剌瓦赤起初當地方守將,守衛中亞地區,後來擔任燕京行省的理財官,以其經驗與才能聞名。他的兒子麻速忽也曾長期擔任別失八里等處行尚書省的官職,管理中亞地區。

「欽察人土土哈及其家族是色目人中地位最高的族群之一。」這個家族的孫子燕帖木兒有著極強的個人能力,甚至可以讓歷史大勢發生巨大變化。他的女兒答納失里是元朝唯一的色目人皇后。

元朝時期有兩位色目人作為帝母,她們分別是元文宗和順帝之母。其中,元文宗之母被追封為文獻昭聖皇后唐兀氏,她是唐兀人;順帝之母則被追封為貞裕徽聖皇后罕祿魯·邁來迪,她是哈剌魯人。

回民,因其高文化水平,多從事管理、財務及科技等工作;而畏吾兒人也同樣具有深厚文化,早在蒙古帝國興起之初就承擔了文化啟蒙的責任,為帝國的文化事業做出了貢獻;唐古人與汪古人本來就深受漢文化影響,有文化也有武功;而欽察人、康里人和阿速人原本文化水平較低,在歸附蒙古前主要從事戰爭,以軍事技能為重。但在這三族之中,康里人較易受到漢文化影響,出現了許多儒學士人,而欽察人則次之,阿速人則始終未接受漢文化。

有三四十萬戶徙居中原的色目人,在征戰和出仕的過程中與當地民族雜居共處。他們通過與漢族人的仕宦、通婚、交友和共事,接受漢文化的熏陶,色目子弟也越來越多地放棄弓馬,而轉而致力於學習詩書。科舉恢復後,許多色目人考上進士,並積極融入漢族的經學和文學圈。

在元朝滅亡後,各色目族群失去了身份歸屬,這些族群一度被深受居住地的民族文化影響並融合。明太祖朱元璋下詔強迫蒙古、色目人與漢人通婚,並禁止本族內部的婚姻,這一舉措加快了色目人同化的速度,也進一步促進了漢族與色目人的融合。

從中國歷史上的《明朝憲章》得知,色目人充斥了當時的徙居地,並且很多色目人在出仕後都改了姓名,以期抹去自己的身份特徵。為此,明太祖朱元璋曾在洪武三年(1370)四月專門下詔禁止蒙古、色目人更改姓氏。同時,他也安慰蒙古、色目人「只要你們有才能,咱們就會立即擢升你們」。明朝創始人認為,改姓容易讓子孫忘卻自己的祖宗,「不是先王提倡族群嚴密管理的道路」。因此,如果你曾經改過姓氏,就將它改回來吧!

在洪武九年閏九月,朱元璋因為一些天變而求直言。當時淮安府海州有一位老學究,名叫曾秉正。曾秉正在上書言事時,特別提及到色目人改姓氏的問題。「最近,蒙古和色目人經常改姓氏為漢姓,使得他們與華人無異了。」曾秉正認為:「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應該讓他們複姓,以便而可識別。」他還建議朱元璋清退身邊及軍中的所有色目人。

從曾秉正的上書中可知,朱元璋在洪武三年(1370年)頒布的蒙古色目複姓詔書,雖然已經發佈,但執行力度並不高,而史書也沒有記載朱元璋對曾疏的批示。不過朱元璋卻有特詔曾某進京,並晉升他為思文監丞的紀錄。曾某是一位高喊「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老學究,但他後來卻因為違背人倫、販賣幼女籌路費,被朱元璋施以腐刑。

明朝中期的名臣丘濬,在奏疏《內夏外域之限一》中曾詳細陳述:「在初平定的時候,蒙古及色目人散處各州,多已改姓易名,與漢族人混居於民間‧‧‧久之,彼此融合,已無法以外貌區分。」從丘濬的言論來看,朱元璋禁止蒙古及色目人改姓改名的法令,對於實際的執行效果可能有所限制。隨著色目人改漢姓的逐漸普及,他們逐漸地融入了明朝社會的生活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