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關於《水滸傳》中的林沖。林沖是八十萬禁軍教頭,武功高強,但他如何會在被定罪之後成為窩囊囚犯,在面對官差和監獄管理時忍氣吞聲,一無反抗?林沖的罪行是「脊杖二十,刺配遠惡軍州」。宋朝的大赦頻繁,徽宗在位25年,這期間發佈了25次大赦。了解宋朝的大赦制度後,才發現林沖沒有被判死罪,因此仍有機會東山再起,如果等到大赦,他就能被無罪釋放並重新投身官場。林沖相信這種機會仍然存在,因此才忍氣吞聲等待。相反,如果林沖殺死官差,他的一生都將一蹶不振。這就像韓信忍受受辱的故事一樣,只有能忍耐人才是真正偉大的英雄!
在《水滸傳》中經常提到「大赦」一詞,此指皇帝對全國所有罪犯的特赦。例如,小說第二回中開封府尹判處高俅,他被逐出開封並不能留在城內。後來,哲宗天子拜南郊之後,對全國犯罪的人進行大赦。這使得在臨淮州居住的高俅得到特赦,得以回到東京。在小說第十二回中,楊志因失陷於花石綱,無法回到京城赴任,只好避難他處。但當罪犯被大赦時,他們得以獲得特赦。
在《水滸傳》第三十六回中,宋江因殺死閻婆惜而犯下死罪,但經過本州府尹審看申解情由後,已經成為減罪,並且被判脊杖二十下和刺配江州牢城。但在後來的大赦中,宋江的死罪被改為刺配,因此得以幸免於難。
同樣的例子在第三十八回中也出現了,李逵因為打死人而逃到江州流落,雖然據報來說他獲得了大赦,但仍被安排在當地當獄卒,這說明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大赦確實可以將犯人從死刑或其他嚴厲的懲罰中解救出來,但他們仍需要面對部分懲戒。
總的來說,《水滸傳》的大赦描寫是符合當時歷史事實的,而這些情節實際上也反映了當時社會治理和刑罰制度的現實情況。
早在春秋戰國時代,中國就開始使用赦免制度,並在漢朝和唐朝進一步完善。赦免的適用條件包括:皇帝剛即位、改年號、獲得珍禽奇獸、河水清、刻製新的章璽、立皇后、立太子、生皇孫、平定叛亂、開疆拓土、遇災異、天下大規模疾病、郊祀天地、以及舉行大典禮等情況。
《文獻通考》中載記載宋朝赦免可以分成三種,其中一大赦係屬於全國範圍內的赦免,其中有著特別的赦免範圍。例如天禧三年(1018年)宋真宗因為偽造的天書出現,發出了範圍廣泛的特赦,其內容甚至包括了十惡、劫殺、謀殺、故意殺人和斗殺等嚴重罪行。宋欽宗登基之際也發出了全國大赦,其內容是除了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赦外,將範圍廣泛限定在已發現、未發現,已結案、未結案的罪行,並將常规不赦原則全面解除。
李逵犯下的殺人罪行,因為遇到特赦所以得以免罪。這次大赦也限定了幾種必須受到懲罰的罪行。
其二是常見的大赦政策,僅針對於雜犯死罪,也就是除了重罪如劫殺、謀殺、故意殺人、斗殺等之外的罪犯,才能夠獲得釋放或減刑的機會。例如宋真宗在立太子之後曾發布了一個大赦令,其中寫道「大赦天下,惟十惡、劫殺、謀殺、故意殺人、斗殺,按照法律懲處。」一般書寫時也是使用「赦」這個詞彙。
第二種是指德音,對於犯罪而未造成死亡的重大罪行(如劫殺、謀殺、故意殺人、斗殺等),可以免除死刑,減輕處罰。對於犯有較輕罪行如流放、犯杖、笞刑等者,可以減輕處罰或者釋放。德音所採取的赦免力度不及大赦,「比曲赦則恩及天下,比大赦則不都釋放罪犯。」例如在慶曆元年(1044年),宋仁宗下達德音令,將陝西囚犯的死罪降低一等,對於流放以下的罪行則進行釋放。
曲赦是一種赦免力度較小的方式,只適用於特定地區,如京城、兩京、兩路、一路、數州以及一州。舉例來說,在慶曆八年時平定了王則的叛亂事件,宋仁宗發布了《王則平曲赦河北制》,內容規定「可曲赦河北諸州軍,自慶曆八年閏正月五日昧爽以前見禁人除貝州妖賊王則一行應干係徒黨及在城失守或屈節順賊官吏等並犯十惡、劫殺、斗殺並為已殺人者放火、偽造符印、官典犯正入己贓不赦外,其餘雜犯罪人罪無輕重咸赦除之。」
在《水滸傳》第三十五回中,宋太公談到了朝廷為了降下一道大赦書,對於一些民間犯罪的處理方式,採取了降低科斷等級的方法進行減罪處理,在全國各地公開實行。而即便是被發現了到官的罪犯,也只會被判徒刑而非死罪。根據《宋史》的記載,宋徽宗於政和五年(1115年)進行太子冊立和大赦天下,這也是宋江之前所犯罪行能夠減輕為徒刑的原因。
高俅之所以能夠被釋放,是因為當時他所犯的罪行並非死罪。此次大赦屬於南郊大赦,南郊是皇帝祭祀天的典禮活動,每三年於冬至日進行。此次大赦力度範圍廣泛,宋真宗時期的天禧三年大赦就包括了非搶劫殺人、鬥毆殺人、十惡殺人、偽造符印,放火盜官物、官員貪污等罪行的赦免。宋哲宗時期亦曾於元佑七年和元符元年進行南郊大赦。因此,高俅能夠在此次南郊大赦中獲得釋放。
大赦是指一國元首或政府宣布的一個特殊政策,即原本已被定罪的罪犯、被囚禁的政治犯或其他被剝奪自由的人可因此獲得釋放的機會。這種政策能夠減輕政治鬥爭,使得一些有才能的人才得以獲得釋放和重新復職。
在宋仁宗時期,進士林獻可曾上疏,要求劉太后讓位於宋仁宗,然而劉太后大怒,將他流放至嶺南。明道元年(1032年)皇宮大火後,宋仁宗發布大赦,不久之後林獻可得以釋放,並被安排在三班奉職。然而,蘇舜欽誤以為林已去世,寫下了詩篇悼念他的生命無法再獲得重生,讓罪犯們得以重新獲得自由。
鄒浩(1060–1111)因勇於說真話而聞名,其言行比擬唐朝大儒唐介。然而,由於被列為崇寧黨禁之一,他的官職被剝奪並被流放到今天的廣西合浦地區。然而,在1106年的崇寧五年,一顆流星的出現促使宋徽宗下令「赦天下, 除黨人一切之禁」。鄒浩對此感到高興,並寫下《觀赦文》來紀念這一事件:“我們的皇帝順從三無之標準,宣布大赦,促進社會和諧。我們返回田地,倍感喜悅與他人同庆。”於是,他被任命為直龍圖閣學士。
大赦的弊端在於破壞了法制,而且一些罪犯沒有得到應得的刑罰。有些壞人也會在大赦日期前故意犯罪。例如,在宋神宗時期,曹州的趙倩等三人,搶劫南華縣頓榮六貫錢,並對頓榮施暴。這些罪犯本應該受到死刑的懲罰,但正好趕上國家大赦,他們只被判杖脊二十,刺面配廣南遠惡州軍。司馬光認為這樣的判決助長壞人的氣焰,國家法律失去了懲惡揚善的作用。在宋仁宗時期,王齊雄殺死了一名老兵。由於他是劉太后的親戚,他只受到剝奪官員身份的懲罰。不久之後,國家大赦,他又恢復了官員身份,並擔任三班奉職。官員犯下故意殺人罪,在大赦期間還能夠繼續擔任官員,這對受害者來說非常不公平。
宋朝因大赦頻繁,死刑執行率明顯偏低。以宋神宗時期為例,全國死刑犯246人,實際執行僅25人。宋寧宗嘉泰元年更大赦,南宋死刑犯增至1811人,但僅有181人被處以死刑,死刑犯中近九成皆獲免死刑。宋代統治者謹慎使用死刑,大量運用大赦以限制刑罰,既體現出其文明程度,也有向官僚、民眾示好的考量。但如濫用大赦,則難免會破壞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