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沖武功蓋世為何一直忍受公差、差撥的欺辱?

問題是關於《水滸傳》中的林沖。林沖是八十萬禁軍教頭,武功高強,但他如何會在被定罪之後成為窩囊囚犯,在面對官差和監獄管理時忍氣吞聲,一無反抗?林沖的罪行是「脊杖二十,刺配遠惡軍州」。宋朝的大赦頻繁,徽宗在位25年,這期間發佈了25次大赦。了解宋朝的大赦制度後,才發現林沖沒有被判死罪,因此仍有機會東山再起,如果等到大赦,他就能被無罪釋放並重新投身官場。林沖相信這種機會仍然存在,因此才忍氣吞聲等待。相反,如果林沖殺死官差,他的一生都將一蹶不振。這就像韓信忍受受辱的故事一樣,只有能忍耐人才是真正偉大的英雄!
在《水滸傳》中經常提到「大赦」一詞,此指皇帝對全國所有罪犯的特赦。例如,小說第二回中開封府尹判處高俅,他被逐出開封並不能留在城內。後來,哲宗天子拜南郊之後,對全國犯罪的人進行大赦。這使得在臨淮州居住的高俅得到特赦,得以回到東京。在小說第十二回中,楊志因失陷於花石綱,無法回到京城赴任,只好避難他處。但當罪犯被大赦時,他們得以獲得特赦。
在《水滸傳》第三十六回中,宋江因殺死閻婆惜而犯下死罪,但經過本州府尹審看申解情由後,已經成為減罪,並且被判脊杖二十下和刺配江州牢城。但在後來的大赦中,宋江的死罪被改為刺配,因此得以幸免於難。

同樣的例子在第三十八回中也出現了,李逵因為打死人而逃到江州流落,雖然據報來說他獲得了大赦,但仍被安排在當地當獄卒,這說明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大赦確實可以將犯人從死刑或其他嚴厲的懲罰中解救出來,但他們仍需要面對部分懲戒。

總的來說,《水滸傳》的大赦描寫是符合當時歷史事實的,而這些情節實際上也反映了當時社會治理和刑罰制度的現實情況。
早在春秋戰國時代,中國就開始使用赦免制度,並在漢朝和唐朝進一步完善。赦免的適用條件包括:皇帝剛即位、改年號、獲得珍禽奇獸、河水清、刻製新的章璽、立皇后、立太子、生皇孫、平定叛亂、開疆拓土、遇災異、天下大規模疾病、郊祀天地、以及舉行大典禮等情況。

《文獻通考》中載記載宋朝赦免可以分成三種,其中一大赦係屬於全國範圍內的赦免,其中有著特別的赦免範圍。例如天禧三年(1018年)宋真宗因為偽造的天書出現,發出了範圍廣泛的特赦,其內容甚至包括了十惡、劫殺、謀殺、故意殺人和斗殺等嚴重罪行。宋欽宗登基之際也發出了全國大赦,其內容是除了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赦外,將範圍廣泛限定在已發現、未發現,已結案、未結案的罪行,並將常规不赦原則全面解除。

李逵犯下的殺人罪行,因為遇到特赦所以得以免罪。這次大赦也限定了幾種必須受到懲罰的罪行。
其二是常見的大赦政策,僅針對於雜犯死罪,也就是除了重罪如劫殺、謀殺、故意殺人、斗殺等之外的罪犯,才能夠獲得釋放或減刑的機會。例如宋真宗在立太子之後曾發布了一個大赦令,其中寫道「大赦天下,惟十惡、劫殺、謀殺、故意殺人、斗殺,按照法律懲處。」一般書寫時也是使用「赦」這個詞彙。
第二種是指德音,對於犯罪而未造成死亡的重大罪行(如劫殺、謀殺、故意殺人、斗殺等),可以免除死刑,減輕處罰。對於犯有較輕罪行如流放、犯杖、笞刑等者,可以減輕處罰或者釋放。德音所採取的赦免力度不及大赦,「比曲赦則恩及天下,比大赦則不都釋放罪犯。」例如在慶曆元年(1044年),宋仁宗下達德音令,將陝西囚犯的死罪降低一等,對於流放以下的罪行則進行釋放。
曲赦是一種赦免力度較小的方式,只適用於特定地區,如京城、兩京、兩路、一路、數州以及一州。舉例來說,在慶曆八年時平定了王則的叛亂事件,宋仁宗發布了《王則平曲赦河北制》,內容規定「可曲赦河北諸州軍,自慶曆八年閏正月五日昧爽以前見禁人除貝州妖賊王則一行應干係徒黨及在城失守或屈節順賊官吏等並犯十惡、劫殺、斗殺並為已殺人者放火、偽造符印、官典犯正入己贓不赦外,其餘雜犯罪人罪無輕重咸赦除之。」

在《水滸傳》第三十五回中,宋太公談到了朝廷為了降下一道大赦書,對於一些民間犯罪的處理方式,採取了降低科斷等級的方法進行減罪處理,在全國各地公開實行。而即便是被發現了到官的罪犯,也只會被判徒刑而非死罪。根據《宋史》的記載,宋徽宗於政和五年(1115年)進行太子冊立和大赦天下,這也是宋江之前所犯罪行能夠減輕為徒刑的原因。
高俅之所以能夠被釋放,是因為當時他所犯的罪行並非死罪。此次大赦屬於南郊大赦,南郊是皇帝祭祀天的典禮活動,每三年於冬至日進行。此次大赦力度範圍廣泛,宋真宗時期的天禧三年大赦就包括了非搶劫殺人、鬥毆殺人、十惡殺人、偽造符印,放火盜官物、官員貪污等罪行的赦免。宋哲宗時期亦曾於元佑七年和元符元年進行南郊大赦。因此,高俅能夠在此次南郊大赦中獲得釋放。
大赦是指一國元首或政府宣布的一個特殊政策,即原本已被定罪的罪犯、被囚禁的政治犯或其他被剝奪自由的人可因此獲得釋放的機會。這種政策能夠減輕政治鬥爭,使得一些有才能的人才得以獲得釋放和重新復職。

在宋仁宗時期,進士林獻可曾上疏,要求劉太后讓位於宋仁宗,然而劉太后大怒,將他流放至嶺南。明道元年(1032年)皇宮大火後,宋仁宗發布大赦,不久之後林獻可得以釋放,並被安排在三班奉職。然而,蘇舜欽誤以為林已去世,寫下了詩篇悼念他的生命無法再獲得重生,讓罪犯們得以重新獲得自由。
鄒浩(1060–1111)因勇於說真話而聞名,其言行比擬唐朝大儒唐介。然而,由於被列為崇寧黨禁之一,他的官職被剝奪並被流放到今天的廣西合浦地區。然而,在1106年的崇寧五年,一顆流星的出現促使宋徽宗下令「赦天下, 除黨人一切之禁」。鄒浩對此感到高興,並寫下《觀赦文》來紀念這一事件:“我們的皇帝順從三無之標準,宣布大赦,促進社會和諧。我們返回田地,倍感喜悅與他人同庆。”於是,他被任命為直龍圖閣學士。

大赦的弊端在於破壞了法制,而且一些罪犯沒有得到應得的刑罰。有些壞人也會在大赦日期前故意犯罪。例如,在宋神宗時期,曹州的趙倩等三人,搶劫南華縣頓榮六貫錢,並對頓榮施暴。這些罪犯本應該受到死刑的懲罰,但正好趕上國家大赦,他們只被判杖脊二十,刺面配廣南遠惡州軍。司馬光認為這樣的判決助長壞人的氣焰,國家法律失去了懲惡揚善的作用。在宋仁宗時期,王齊雄殺死了一名老兵。由於他是劉太后的親戚,他只受到剝奪官員身份的懲罰。不久之後,國家大赦,他又恢復了官員身份,並擔任三班奉職。官員犯下故意殺人罪,在大赦期間還能夠繼續擔任官員,這對受害者來說非常不公平。
宋朝因大赦頻繁,死刑執行率明顯偏低。以宋神宗時期為例,全國死刑犯246人,實際執行僅25人。宋寧宗嘉泰元年更大赦,南宋死刑犯增至1811人,但僅有181人被處以死刑,死刑犯中近九成皆獲免死刑。宋代統治者謹慎使用死刑,大量運用大赦以限制刑罰,既體現出其文明程度,也有向官僚、民眾示好的考量。但如濫用大赦,則難免會破壞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