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誕生終結了五代十國時期藩鎮割據、戰亂不止的混亂情況,並進入了一個統一的時代。宋朝統治者認為,藩鎮割據、頻繁混戰的原因,在於地方權力過於強大,因此對君權的維護和限制以及壓制地方勢力成為宋朝統治政策的重點。女性在此期間的社會地位如何?
宋朝推行改革,結束各地自行稱王的局面,將地方的財政、軍事、人事、司法等權力逐層收歸中央,並增設路一級政府來規範和監管地方權力的運作。同時,還改革了官制,通過樞密院和中書省分割宰相權限,採取差遣制度來任命官員,選派權力也全部歸中央所有。
「官職分離」是宋朝採取的管理方式,旨在避免官員濫權現象的發生。由於官階與職務並不一致,導致一些官員擁有地位卻無權決策。此外,官員及武將的職位頻繁更替,以防止他們胡亂行事或建立勢力,破壞中央統治。
宋朝實行「崇文抑武」政策,使得武將成為了被懷疑的對象,多數將帥無法擁有調兵權。這正是宋朝軍隊戰鬥力不足的重大因素。
雖然這一系列措施有效實現了高度集權,從某種程度上維護了中央統治,然而也同時引發了冗官和浪費資源等不良後果。
宋朝非常重視鞏固中央集權,律法是保障皇室統治的強大武器裝備之一,因此每位皇帝都非常謹慎地修訂律法。在激烈的戰爭和動盪時期,宋朝統治了數十年,其中法制發揮著關鍵作用。從宋太祖開始,重視法律的制定便已經非常顯著。除了修律法以外,宋朝還頻繁進行編撰敕書的活動。
宋朝的修法活動,與唐朝相比,更加集中並且持續不斷。在宋朝,編敕成為一項日常性的修訂律法活動,除了律、敕之外,令、格、式也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宋朝的令有多種,通過修整加以處理,經常流通於全國各地。
在宋代,經濟迅速發展,逐漸複雜的商業活動也催生了更完善的民商法律。然而,宋朝的商品市場繁榮快速,商業關係日益複雜,簡單的法規已無法應對現實中的具體問題。因此,當時展開了多方面的編敕活動。
隨著經濟發展,民事活動也產生了變化。人們之間的利益交往變得更加頻繁,逐漸形成了重利輕情的態勢,其中爭利現象也愈加普遍。此外,這種形勢還進一步推動了婚姻、繼承、田地與房屋交易等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完全可以證明,在民事活動中,寫敕書比寫律法更加重要。這是因為寫敕書的成本低廉,而且敕書的適應性和變化性也很強,使得在判決民事活動中,敕書成為主要的法律依據。」
宋朝的法制經過嚴密的規劃與落實,頻繁地制定法律,統治者傾向於透過法律來調節民眾的生活。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僅受統治階層的意志影響,也與社會各方面的發展變化緊密相關。
宋朝在前朝動盪變革後,除了有意強化君主專制集權外,社會階級結構也經歷了巨大的轉變。宋朝推行大規模的科舉制度,取代以往只能通過門第取得官職的方式。這項制度開放給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參加,不僅高官子弟,也包括寒門學子。只要通過科舉,就有機會成為天子的門生。即使誇張了些,但「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確實反映了當時人們對科舉制度的美好期望。
在宋朝,重視文化薰陶和科舉制度成為選拔官吏的主要手段,因此整個社會呈現出濃郁的學習氛圍。不僅僅有太學提供給世家子弟深造,各州縣也興辦了許多書院和書會,教授多樣的學科,除了經學,還包括律學、算學、畫學和武學等,範圍非常廣泛。
宋代是一個濃厚的好學氛圍,促成了許多大家及著作的湧現。陳寅恪先生極高度評價宋朝,認為中國傳統文化在宋朝達到了頂峰。此外,宋代也是一個極具包容性的時代,各種思想交鋒交匯。
宋朝經歷了長期的戰亂,各方有識之士皆致力於拯救國家。富國強兵的救世思想逐漸形成,該思想的倡導者們開始交鋒辯論。其中最為著名的是「理學派」與「反理學派」之間的論爭,以朱熹為代表的理學派,以及陳亮、葉適等人為代表的反理學派。
「存天理,滅人慾」是理學思想的核心,理學派認為天理和人慾是對立的,不可共存。因此,個人不能只顧及自己的私慾,而要「克己復禮」,才能實現天理,並在人與人之間建立尊卑有序的社會。
陳亮是反理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認為義與利並存,人的私慾被稱為利,因此主張「義利雙行」,反對只空談理性不切實際的做法。他主張要正本清源,革除南宋王朝現存的弊端,要著眼於實際,注重事功,力求國家強盛起來,抵禦外敵。
另一方面,葉適則強調要務實,反對理學派只空談「義理」的做法,他強調要注重民生,讓人民過上安康幸福的生活。兩位思想家雖然有所不同,但都將實用主義作為理念的核心,希望能夠為國家和人民做出積極的貢獻。
活字印刷術的發明不僅大幅促進書籍普及,同時也對知識普及做出了貢獻。在宋朝,手工業得到飛速發展,紙張製造達到了非常成熟的水平。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製造速度快,而且紙的質量也非常好,這一切都為書籍的製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在宋朝的時候,學院教育蓬勃發展,整個社會都充滿著知識的氛圍。除了官方的教育體系外,私人書院也在許多城鎮中興起,平民的子弟們也可以入學讀書,這樣的情況大大地改變了知識只流動於上層貴族的局面。
宋朝時,隨著活字印刷術的問世,書籍的價格大幅下降,進而降低了知識傳播的成本。此外,宋代民眾大量選擇前往專業學院進行學習,並深深敬重科考制度,這一切使得士人階層在當時的人們中不斷擴大。因此,紙張的運用成為當時知識流通的主要手段,並且促進了宋代文化的繁榮。
許多知識分子都十分關注子女的教育培養。雖然當時的女性教育水平不及男性,但她們仍有機會閱讀書籍、學習文字。
在古代,女性學習並不會受到阻礙,而且還有些女子能夠成為教師,受到眾人的贊揚。她們主要學習的書籍是《女戒》、《孝經》等傳統經典,也會學習其他的「四書五經」等一流經典,她們的學習並沒有受到停止的壓力。
一些富裕家庭的女兒能夠持續學習,並且取得不錯的成就,而李清照是其中成就最高的。透過長時間的學習,女性對生活環境和政治環境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女性財富的提升,她們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也漸漸增強。
除此之外,「賤民」的身份也逐漸提升,不再像過去一樣要依附在主人家中生活。現在,作為「奴婢」,他們必須簽署平等協議,讓彼此地位平等。主人家在簽署協議後,必須在固定時間內支付給「奴婢」一定的工資,這讓一些貧窮的農家女自願前往富裕家庭工作,從而改善他們的生活。
南宋時期的社會,「奴婢賤人,堪比畜產」這樣的現象已不復見,僕人與僱主之間沒有了以前的人際關係,取而代之的是共同生活的經濟關係。
「牙婆」是指被雇用來管理家庭和僱傭來自外部的傭人的女性。如今,許多私人家庭中的傭人都從牙婆手中得到工作機會,他們必須簽訂僱傭契約。在現代社會,我們不再使用「奴婢」這個詞,而是稱呼他們為「人力」或「女使」。這種關係更像是雇主與僱員之間的平等僱傭關係。
在宋朝,一些普通家庭甚至會特別培養女兒的女紅或廚藝技能,以便方便到富貴人家工作以換取金錢。
中國歷史上曾經有一段時期,政府鼓勵農民開墾荒地,同時也允許土地流轉和田宅交易買賣。宋朝便采用了「不抑兼併」的土地政策,這一政策刺激了中小地主階級的興起。這些小地主階級與世家大族不同,他們通常是通過交易獲得土地,而不是依賴祖蔭和賞賜。
在宋朝,租佃制度得到了發展。農民中擁有土地的被稱為「主戶」,而無土地的農民可以去租佃主戶的土地,這些租戶被稱為「客戶」。主戶依靠收取客戶的田租來生活,農民們之間的關係相較於過去的畸形人身依附關係有了很大的改善。租佃制確立後,農民們獲得了更多的自由,這兩者結合成國家所追求的「編戶齊民」。
宋朝期間,商業和手工業得到了相當的發展,其中紡織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此外,宋朝的瓷器業技術優秀,生產的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都很受歡迎,成為了重要的出口產品。另外,造船業也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南宋時期許多著名的大港口興起,當中泉州港是當時世界上貿易量最大的港口之一。海上貿易因此大幅增加,指南針的應用更進一步促進了這一發展趨勢。
宋朝推翻了「坊市制度」,打破了對居民區和貿易區的嚴格限制,從而促進了商業的繁榮和發展。宋朝的城市眾多,如臨安、建康等城市人口眾多,商業繁榮空前。商業市場從早上到晚上都熱鬧不停,商業店舖也林立在街道上。商業稅取代農業賦稅成為政府經濟主要來源。
周圍鄉鎮因城市的發展而興盛,城市和鄉鎮形成一個完整的網絡,百姓也開始逐漸步向市民階層。居住在城市內的居民有的以租金為生,有些人則經營攤位販賣商品。
在宋朝時期,商業得到了與以前不同的對待。過去,歷代統治者壓制商業發展,但宋朝卻鼓勵商業的發展並提高商人的社會地位。這使得商業不再被視為社會的底層行業,反而成為南宋時期經濟的重要支柱之一。商業稅也成為國家稅收的主要來源之一。
宋代商業的興盛促進了手工業的發展。與當今工業生產模式的巨大工廠不同,宋代社會是典型的小農經濟社會。商品主要來自於各式各樣的家庭作坊,當然,也有一部分來自於專業的作坊。這為女性提供了機會走出家庭。女性的活動範圍不再只局限於侍奉公婆、撫養子女。她們可以自己織布售賣或者到專業的紡織作坊工作。這樣的變化打破了「女不言外事」的束縛。女性有了獨立的財產來源,這部分財產甚至成為了家庭唯一或主要的財產來源。女性的勞動從家庭延伸到社會,她們在社會勞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女性在商品交換和工作方面的參與,無疑擴大了她們的經濟來源,並改變了過去只能依賴男性家庭成員生活的局面。此外,女性貢獻成了家庭財產的一部分。女性經濟地位的提升最重要的影響之一,是社會開始肯定女性對家庭的貢獻,並享有更高的話語權和社會地位。
商業的興起推動了許多大型城市的形成。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價值觀念也隨之改變,私有財產觀念深入人心。
「宋朝商品經濟的蓬勃發展引起了義利觀念的轉變。」
繁盛的經濟改變了以往「重義輕利」的價值觀,人們不再隱瞞對財富的追求,政府和民眾之間爭取利益的現象也時有所聞。這種「利慾較義慾更強」和「尊重義慾與利慾均等重要」的觀念逐漸普及,進而影響了私有財產觀念的生成。
在古代的中國,同居共財是非常重要的,每個人都沒有自己的財產權,而是將財產視為族內的共有財產,所有人共享。如果一個子孫私自使用財產,或是創造自己的家族,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在《宋刑統》中,「卑幼私用財」和「子孫別籍異財」這些行為都被嚴格地處罰。
隨著宋朝社會的巨大轉變,人們對私有財產的渴求日益強烈,同居共有的觀念也越來越不穩固。在民間,逐漸出現了「同居異財」的現象,即同居但財產分開管理。儘管法律嚴格禁止這種行為,但無法阻止這種趨勢的發展。
在南宋時期,「同居異財」現象變得越來越嚴重,許多人甚至不顧父母的存在,直接選擇「別籍異財」。特別是在福建和四川地區,這種現象尤為突出。從北宋到南宋,私有財產觀念深深地根植於人們的心中。
宋朝時期,宗祧繼承和財產繼承逐漸脫離,庶子和嫡子可以平等分配家產,女性也開始擁有財產繼承的權利。
「財產私有觀念」成為現今小家庭財產分配的主流思想,父母對於家族財產有更大的支配權,而在無子時,留給有血緣關係的女兒往往比留給族內其他人更受到父母的重視。這種偏愛女兒的現象也間接地提高了女兒在與命繼子爭產時的決定性砝碼,進而影響了法律制定。
在宋代,女性的財產繼承也符合這樣的規律。這種制度的形成不僅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願,也與當時的社會環境、義利觀念的改變、女性經濟地位的提升、女性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民間風俗習慣的影響密不可分。
理學在宋朝時期對女性的地位沒有造成太大的影響,相反,女性的地位比起明清兩朝來說還要高。這是因為理學在一開始並沒有被統治者看重,甚至一度被判為偽學。直到南宋後期,理學才正式被列為官學,受到大眾的認可。
在另一方面,許多人也開始反對理學思想,這種反理學的思潮開始蓬勃發展起來,各種思想觀點的論爭層出不窮,其中永嘉學派和永康學派是代表性的兩個學派。這些反理學的思想和理學追求封建禮教、重視仁義的思想有所區別,反理學思想強調實際出發,反對虛談空論,主張以民生為本,提出了發展經濟、興利除弊等一系列的做法。
在對待女性的態度方面,宋朝文人大多持欣賞的態度,特別是永嘉學派的代表人物葉適,對具有才華和獨特性格的女性更是讚譽有加。因此,理學在宋朝並非獨領風騷,而且其思想的傳播範圍非常有限。
在古代中國,婚姻被視為非常重要的事情,而如果一個女子的婚姻無法成功,那麼她的人生也往往會變得非常困難。因此,在傳統社會中,改嫁曾經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
儘管在那個時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對較低,但寬容和理解的觀念仍然存在。當時的士大夫階層更多是持一種支持的態度,認為「改嫁」是一種很有必要的行為。例如在王安石和包拯等人的努力下,自己的兒媳也曾經順利地完成了改嫁,而且對於改嫁的親人,有些士大夫還積極提供資助,協助她們完成婚姻的轉移。
雖然這種觀念和現實情況在現代社會中已經不再普遍,但是我們仍然可以看到這種勇氣和對真愛的追求。寬容和諒解始終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而改嫁對於一些女性來說,仍然是一種有價值的選擇。
在古代,士人階層並不會勉強寡婦守貞,他們認為這樣做沒有實際意義,只會增加婦女的束縛。在平民百姓當中,改嫁也是一件普通的事情,只是在沒有依靠的情況下做出的合理選擇。更重要的是,上層統治階層對改嫁的認同度也很高。像是宋太祖的胞妹秦國大長公主、宋真宗的劉皇後、宋仁宗的曹皇後等都曾經再嫁過。此外,法律也多次發布關於婦女改嫁的規定。
隨著北宋王朝的滅亡,宋廷被迫南遷,南方社會的習俗與北方有明顯的差異。其中,招贅婿是四川地區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無論是富商之家還是平民百姓,被想要延續家族香火或拓展土地的家庭,通常會選擇招贅婿為繼承人。許多無田之人也會願意入贅到女方家中,以換取一個穩固的住所。此外,在財產繼承的場合,女性話語權也得到了提高。
現今社會,婚姻觀念已不同於古時。婚禮不再只是男女雙方的事,而是需要家族及親友關注與祝福。然而,仍有些風氣仍然流行,例如,對於女方的「門第」及「財力」仍有著重要的考量。現今還有人追求「厚嫁」的想法,以女方的嫁妝為評斷其好壞的依據。這種思想甚至已超越男方的聘財。古代文學大師範仲淹曾規定:「要為嫁女留出30貫錢」,而男方的聘財僅為20貫。因此,有些父母甚至在女兒出生後便開始籌備嫁妝,有的甚至陪嫁土地,為女兒的婚姻打造更好的基礎。
從北宋到關於女性財產繼承份額的問題,已經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相較於北宋時期的“女得男聘財之半”,甚至達到了“男兩女一”的比例,個別案例中還出現了“男一女一”的比例。從中可以明顯看出當時的審判者並不排斥讓女性獲得更多的遺產,這其實是法律吸收當地習慣的一種表現。
由北宋到南宋,不同女性群體繼承規則的份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呈現出不同特點。當有男性繼承人時,各種女性群體的繼承份額保持一致;但在沒有男性繼承人時,室女、歸宗女和出嫁女的繼承份額有很大的差別。
宋代的女性財產繼承制度與唐代的不同在於,唐代僅僅是籠統的規定「余財並與女」,而宋代則是非常細緻地進行了規定,並且擴大了繼承主體的範圍。從北宋到南宋,不僅在《宋刑統》中,還有南宋時期的各種編敕中,都進一步擴大了女性的繼承權。
在繼承制度中,女兒的繼承份額已經有所擴大,而同時也納入了寡妻和寡妾這一特殊群體。對於寡妻來說,她們在亡夫財產上享有繼承權,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作為一對夫妻,雖然妻子位於較低的地位,但在丈夫去世後,寡妻自然而然地成為支撐小家庭的最佳人選。除非寡妻再嫁,否則她具有代幼子管理財產或者代位繼承亡夫遺產的權利。
而對於寡妾,她們的繼承權利確認,給予這一群體一定的權利,有助於寡妾將門戶延續下去,這是相當獨特的。
從這些跡象可以看出,在封建社會下,宋朝女性的地位相對自由且較高,相比明清貞潔觀念變態的時期,宋朝女性享有更多權利。
宋朝因為經歷前朝的蕭條和割據,因此對於君主專制的維護特別地注重。此外,透過崇尚文學、平衡武力和重視科舉制度,宋朝進一步成長和發展。這種特殊的社會環境催生了關於女性財產繼承的相關法律制度。該法律制度因平民子弟為代表的士人階層的崛起而快速普及,各種思想流派也因此不斷蓬勃發展。
宋朝時期的商品經濟不斷進步,城市化和商業化逐漸深入,這也催生出人們義利觀念的轉變,開始接受財產私有觀念。此外,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為女性提供更多參與經濟活動的機會,提升了女性的發言權。
隨著印刷術的發明和學院的增加,識字率逐漸上升,但由於連年交戰,使得許多百姓流離失所,結果導致戶絕的狀況增加,此時「厚嫁」之風盛行。為因應此情況,立法活動頻繁進行,統治者重視法律調整民間活動等,以適應當時的社會需求。
女性財產繼承制度的獨特性在於多種因素而來,與前代明顯不同。
前代的女性無法繼承財產,甚至不容許持有個人財產,因為一旦出嫁,財產便屬於夫家。這一切的背後,是社會傳統對於女性的強烈偏見和壓制。
然而,現代的女性財產繼承制度誕生,卻反轉了這一切。現代社會逐漸尊重女性權益,為女性奠定了一個完整而堅實的法律基礎。
女性財產繼承制度,不論在法律還是文化上,都代表了女性在社會陣線中的地位改變。而這種「性別平等」的思潮,同樣推波助瀾,改變著各個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