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的四大制度

周朝(前1046年—前256年)是中國歷史上繼商朝之後的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世襲奴隸制王朝,其後秦漢開始成為具有從中央到地方的統一政府的大一統國家。

周亦為「華夏」一詞的創造者與最初指代。周朝共傳30代37王,共計約800年,為中國歷史上最長的朝代,周朝的建國之年到目前一直無法確認。周朝各諸侯國的統治範圍包括今黃河、長江流域和東北、華北的大部分地區。

周朝分為「西周」(前11世紀中期-前771年)與「東周」(前770年-前256年)兩個時期。西周由周武王姬發創建,定都鎬京(宗周),成王五年營建東都成周洛邑;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平王東遷,定都雒邑(成周),此後周朝的這段時期稱為東周。史書常將西周和東周合稱為兩周。

其中東周時期又稱「春秋戰國」,分為「春秋」及「戰國」兩部分。

在滅商之前,周部落源自華夏(漢)民族,周朝行分封制,周王為「天下共主」。

「周」字最初寫法是:上田下口,上下合成,後來演變為周字。

周王是奴隸制國家的最高代表。在周王左右的重要輔佐人物,有太師、太傅、太保,合稱為「三公」或「師保」。如周文王、武王時的重要謀臣太公望,就被尊稱為「師尚父」。成王時,周公為師,召公為保,共同輔政。一直到康王時,召公還擔任太保。師保統轄諸侯百官以奉侍周王,在政治上享有崇高的地位。

按照周制,大國諸侯有時還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衛康叔為周司寇,西周末期鄭桓公為周司徒,都是其例。諸侯在其封國內設置的官制,大略與王室相等,還有軍隊各自成為一方之主。

西周時,周天子對諸侯具有較大的權威,諸侯須聽命納貢。周天子有權幹涉諸侯內政,有時還向諸侯國派遣監國的使臣,與諸侯並稱為「諸侯、諸監」。

東周時,周王室權威下降,諸侯多不履行對王室的義務,王室本身還要依附當時的大國。雖然列國之諸侯在名義上仍為周王之臣屬,除楚國之外,多無譖越稱王之舉。東周時先後出現了「春秋五霸」和「戰國七雄」。戰國之世,除魏惠王、齊威王曾有朝周之舉,然亦是作秀,其他諸侯國之國君已再無朝周之舉。

周朝的四大制度:分封制、宗法制、井田制與禮樂制,對後世社會有很大影響。

一、分封制度

「分封制」,又稱為「封建制」,即古代漢語中「封建」的原始含義。在古代文獻中,「封建」即指「分封制」,透過將「封」和「建」分開來理解,更容易了解其意義。在周朝時期,「封建制」是周王室把國家疆域土地劃分給諸侯的社會制度。在「封建制」下,國家土地並不完全屬於周王室,而是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到其義務,類似現代意義上的聯邦制度。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禹為最後的氏族共主)。理論上,諸侯的土地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由其子孫世襲。

周初的分封制對象分為三種人: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的後代,這種做法具有一定的開放和進步意義。

分封制加強了統治階級對國家的統治,同時也讓皇族享有了許多權力,進而使整個國家凝聚力大增,皇族的權力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強化。

二、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在父權家長制的基礎上不斷擴大和發展而來,形成了奴隸主貴族的等級階梯,是中國奴隸社會基本的社會政治制度。這種制度首次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並影響了後來的各封建王朝。在西周時期,宗法制度得到充分發展,達到了完備的程度。

宗法制度以血緣關係為基礎,其核心是嫡長子繼承制度。

根據宗法制度的組織形式,周王不僅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統治者,還是全體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長。他不僅代表社稷,還主持宗廟的祭祀。

根據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除了嫡長子之外,天子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於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們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他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於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們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還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逐漸改造宗法制度,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度。

三、井田制度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一種土地國有制度,早在商代就有文字記載,西周時期更是廣泛應用。當時,道路和渠道網絡縱橫交錯,把土地劃分成方塊,形狀類似「井」字,因此稱為「井田」。

由於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有限,古代奴隸制國家的耕作面積也受到限制,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周圍,特別是王都和諸侯國都的近郊。這些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這裡,是經過精心的疆理,按照正南北和正東西的方向,縱橫交錯修築大小道路和灌溉渠溝,形成了非常整齊方正的相連方塊田地,也就是標準的井田。

井田的疆理一般以每一方塊為一百畝(約合現在的三十一畝多)作為一個耕作的單位,稱為一田。九個縱橫相連的田地組成一個井,面積約為一平方里。十個井組成一成,一百個井組成一同。還有一種計算大田的單位,即以一田為一夫,十個夫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為計算大田的單位。

井田屬於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同時還要交納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實際上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這在夏商西周時期,所有土地都屬於國家也是如此。

四、禮樂制度

西周春秋時期所講究的「禮」,是貴族根據原始社末期父系氏族制階段的風俗習慣發展和改造而成的一種制度,用於統治人民和鞏固貴族內部關係。其目的在於維護宗法制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具有維護貴族的世襲制、等級制和加強統治的作用。當時許多經濟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貫穿在各種禮的舉行中,以確立和維護貴族的地位和權力。

春秋後期,中國進入了一個動盪的時期,許多卿大夫為了爭取權力,開始僭用禮儀,甚至僭用天子的禮儀。根據傳統禮儀,只有天子才能使用八俏,但季孫氏也使用了,這讓孔子不滿,他批評這種行為是「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照禮儀,只有天子才能在泰山進行旅祭,但季孫氏也進行了,孔子認為他不懂禮。這些卿大夫僭用禮儀的行為,實際上是爭奪政治權力的表現。這種局面導致了禮崩樂壞的情況,也顯示出儒家文化重視禮儀的同時,也存在著保守腐朽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