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在室女、歸宗女、出嫁女的繼承分配

從古代到現代,女性在社會地位經歷了很大的轉變。然而,在古代,女性的地位卻十分低下,因為她們不能繼承遺產並很少有控制自己命運的機會。

尤其是在古代,女性的家庭地位較為脆弱,因為她們只有在嫁人後才能繼承財產,對於這些女性來說,婚姻成為了一個生命中極其重要的決定。

有一句古諺「嫁出去的女兒如潑出去的水」,這句話嚴重反映了當時女性的處境和現實困境。女性嫁出去后就表明了她們的命運將完全被配偶掌控,而這些婚姻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她們的未來。
古代的女性也有繼承家產的權利。宋代時期就制定了女性繼承家產的細則,根據女兒的婚姻狀況,分為在室女、出嫁女和歸宗女。根據家庭的情況,又分為絕戶與非絕戶。女兒在父親去世後能否繼承財產,取決於她的婚姻和家庭的具體情況。如果女兒已婚,則她的丈夫會繼承財產。如果女兒未婚,則她本人會繼承財產。如果女兒已婚,但她的丈夫已故,她則可以繼承一部分財產。如果父親沒有特別安排,女兒繼承的財產會跟隨她的婚姻狀況和家庭情況不同而有所區別。

研究發現,女性在宋代家庭財產繼承中的份額受到不同情況的影響。這些情況包括女性的婚姻狀況、家庭地位以及祖業情況等。此研究對當今社會的繼承法律和制度仍然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深入了解。
一、室女及出嫁女在非戶絕情況下繼承財產

在傳統社會中,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往往不被重視,甚至被剝奪。然而,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女性仍有財產繼承的權利。尤其是在室女與出嫁女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戶絕,她們仍可以繼承家族財產。

所謂「室女」是指還未嫁娶的女性,而「出嫁女」則是指已經結婚的女性。在這些女性的情況下,如果她們所屬的家族沒有遭遇戶絕,她們可以根據傳統習俗繼承財產。也就是說,如果這些女性的父親或祖父已過世,他們的財產應該由遺產承繼人依法繼承,其中包括室女和出嫁女。

在現代法律下,女性已經擁有與男性平等的財產繼承權。然而,我們仍應該重新認識和尊重傳統習俗中的女性財產繼承權。特別是在某些情況下,這些習俗仍然對於家族經濟和社會穩定有重要的作用。
「在室女」一詞是指尚未嫁妝出門的女兒。相較於已出嫁女兒,她們仍然是家中的一份子,且未曾離開家庭,因此在財產分配上會有較大的決定權。
是否繼承家產,還要視家庭是否為絕戶家庭而定。
中國古代社會體系嚴格等級分明,屬於封建社會。儘管子女對父母血緣關係一樣,但在法律上,男性社會地位遠高於女性。即使是男性,也要區分嫡庶以明確地位。
為了確保家族能夠延續,古代社會通常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度,讓男性繼承家族財產,而宋代則采取了「諸子均分」的原則,讓財產平均分配給所有子嗣,這為女性在家庭中分得一定財產提供了法律依據。
「宋代法律規定,室女在繼承財產方面享有權利。當父母去世後,室女可以獲得相當於未婚兄弟聘禮一半數量的財產。」
在宋朝,嫁妝被視為女性的私有財產,即使她們嫁到丈夫家中,也不會改變這筆財產的歸屬權。

宋代時期的人為了讓女兒在婆家有更多的發言權,通常在嫁女兒時會贈送豐厚的彩禮。有些情況下,甚至會將嫁妝的價值提高到比聘禮還要高的程度。
當父母健在時,常常會為女兒準備嫁妝,這樣才能表達對女兒的關心和愛護。嫁妝既有實用價值,又代表家庭的期望和祝福。相傳,女兒的嫁妝越多,代表家庭的繁榮和昌盛。因此,家長們會精心選擇嫁妝的內容,包括金銀首飾、裝飾品、精美繡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等,以求給女兒最好的祝福和保障。在這個傳統觀念深植的社會裡,嫁妝不僅是親情的表達,更是文化的傳承和遵從。
在宋代,女性繼承家產的限制非常嚴格。出嫁的女性並沒有資格繼承家族財產。
古時候,女子的婚嫁是一件極其重要的事件,被視為女子自父家移籍至夫家的標誌。因此,室女(未婚女子)与其父家之間的關系比已嫁女子更為深厚。一旦女兒嫁出去,便意味着她已成為夫家的一份子,與原家庭的關係被直接割斷。
在某些情況下,戶主去世且沒有留下男性後代,女兒有可能成為繼承人。根據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如果戶主沒有立嗣,即沒有指定後繼戶主,則所有子女平分戶產。如果某個女兒已經結婚,她的產權則由她和她的丈夫共有。

值得注意的是,在台灣則有「弒母、封繼承」的規定,即殺害母親的子女不能繼承她的產業。此外,如果女兒已經被撫養且不作為戶主的女兒,則她只能分到合法的贈與或贈與合同所規定的相應份額。
與非戶絕家庭相比,戶絕家庭的女性財產繼承具有更高的研究價值。
「戶絕」是指家中男子死後沒有留下繼承人的狀況。這意味著該家庭將無法繼承家業或家產,並可能因此停止家族傳承。
依據《宋刑統》的規定,當家中有人去世,家中所有的部曲、客姑、奴婢、店鋪、資產都要轉讓給近親並進行販售。除了準備喪葬和貢獻功德的支出外,剩餘的財產都歸於遺孀所有。
相較於其前代,宋代的法律確保了女性在戶籍斷絕的情況下繼承家產的權利,這實在是一件十分難得的事情。
「女子出嫁後,她與原本的家庭將不再存在法律上的繼承關係。」

宋代除了對於出嫁女的照顧外,還有對於歸宗女的照顧。歸宗女指的是出嫁後因各種原因返回父家的女兒。她們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照顧。
宋朝頒布了元符新規,對女兒身份進行了區分,並規定了在戶絕時對財產的分配方式。根據不同身份(在室女、歸宗女、出嫁女),女兒將獲得不同的財產份額。新規中明確指出,在室女可以從諸戶絕財產中全部繼承財產,「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
在該文化中,「歸宗女」被視為處於處女階段,並享有相當多的繼承權利。她們可繼承約一半的財產,而剩下的一半則需依法充公。
「出嫁女」所能分得的數額是相當少的,大約僅有家族財產的三分之一可分配,其餘資產皆要進行充公。
如果家中有出嫁女和回嫁女,那麼出嫁女是不會被繼承家族財產的。
繼子與女兒在戶絕的情況下,要如何進行財產分配呢?這可是一個嚴肅的問題。基本上,財產的分配應該根據當地相關法律來進行。不過,有些地方可能沒有特別規定關於繼子與女兒在戶絕情況下的財產分配。這種情況下,可以參考傳統習俗或家庭協議來進行分配。

根據傳統習俗,繼子常常被視為家族的繼承人之一。因此,在財產分配方面,繼子通常會獲得比女兒更多的財產。不過,這個觀點在現代已經不再普遍,因為繼子與女兒都應該享有平等的權益。

此外,家庭協議可能也是一個有效的解決方案。家庭成員可以自行協商財產的分配方式,並簽訂一份家庭協議。這樣一來,即使當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也能夠按照協議進行財產分配,以保障每個人的權益。

總之,繼子與女兒在戶絕情況下的財產分配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要根據當地相關法律或家庭協議來進行分配,以確保每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一)家庭不和情況下繼承財產的分配:不論從任何角度來看,家庭不和的情況下,女性在財產繼承方面存在一定的偏見,特別是歸宗女和出嫁女所繼承的財產受到限制。」
宋代的絕戶家庭從保障家庭私有財產的角度出發,通常有精心策劃,因此,它們開始出現了立繼和命繼制度。
當丈夫去世,而妻子仍在人世時,立繼制度便會被啟用。這種制度會讓妻子選擇收養一個子嗣來繼承家業。《清明集》中有這樣一段話:「如果丈夫已逝而妻仍在世,家中並無子嗣,那麼就選擇收養子嗣來繼承家業,這是厚從其妻的道義。」

「立繼之子必須是同宗昭穆相當者」,這是《宋刑統•戶婚律》的規定,對於立繼家族而言,要求是相當嚴格的。

在古代社會中,繼承家族的血脈極為重要,因此若想取得繼承權,必須符合同宗昭穆相當的標準。引用《宋刑統•戶婚律》的規定,是希望能明確立繼子嗣的身份,避免後續出現爭端和糾紛。

同宗昭穆相當的標準,是指這個立繼子嗣和生身的父親屬於同一個祖宗的子孫,且在祖宗廟堂中都有專門的位子,表示家族地位相當。透過這個標準,能確保繼承權傳承在更有血緣關係的宗族成員之間,維護家族的純潔和地位。

然而,即使符合同宗昭穆相當的標準,也需要通過族譜的確認和家族成員的協助才能正式立繼。因此,在古代家族制度中,立繼子嗣的身份非常嚴謹,也凸顯了家族純潔和地位的重要性。
「昭穆相當」這一概念要求繼承人必須為被繼承人的晚輩,且為同姓之子。
「立繼者」通常被賦予與親生子相等的法律地位,並繼承與之同等的財產。
財產分配在立繼子和非戶絕的情況下實際上是相同的。
戶絕的情況下,對於命繼子財產的分配相較於立繼子來說更加複雜。命繼子是指在戶絕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已經去世,由丈夫的親屬為其指定一位繼承人。《清明集》中提到:“命繼子指夫妻俱已離世,繼承者當以近親尊長為準。”
「命繼子」是指在父母雙亡後由其近親屬伸出援手接手家業的人,並非家庭成員。儘管命繼子是接手家業以繼續傳宗接代的人,但法律地位上與親生子仍有所差異。因此,並非所有人都可以成為命繼子。
如果没有处女或祖籍女子的情况下,继承子可以继承绝户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将被政府没收。
當一個人過世並且有未成年繼承人時,財產會自動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命繼子是繼承人之一,則他應該有財產的繼承權。如果戶絕家庭有女兒,則女兒可以在父親過世後受到一定的財產遺產,但不能影響繼承人之間的分配權利。因此,如果命繼子是繼承人之一,他依然會繼承部分財產。
宋代的法律規定,若無婚姻關係存在,室女可繼承七成財產,而繼子僅能繼承三成財產。

若非處於室女身份,僅為歸宗女的話,歸宗女可獲得一半的財產份額,而命繼子仍可獲得四分之一,其餘四分之一則為官府所充公。
若家中只有出嫁女,而非室女或歸宗女,她將獲得財產的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一歸命繼子所有,而另外三分之一則由官府沒收。
當家庭有在室女、歸宗女和出嫁女時,出嫁女無法獲得財產份額。在室女可以獲得總財產五分之四中的三分之二,歸宗女可以獲得總財產五分之四中的三分之一,而命繼子只能分到總財產的五分之一。
從財產繼承的角度來看,室女比歸宗女和出嫁女的數量都要多。
相較於前代,宋代法律賦予女兒更多財產繼承權。尤其在家中沒有男丁繼承的情況下,允許繼子繼承家業並延續家族香火,這顯然與女兒的財產繼承產生了矛盾。因此,宋代在法律中針對此類情況作出詳細的規定。
在宋代,女性在家族財產繼承中仍然處於弱勢地位,特別是那些已婚出嫁的女性,她們的繼承權非常有限,常常受到各種限制。